【防止賄賂】廉署起訴4人涉嫌行賄受賄100萬元 涉協興建築高級經理及董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4/26 17:38

最後更新: 2022/04/26 17: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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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廉署今日(26日)落案起訴4人,控告他們涉嫌行賄受賄100萬元,以在一間總承建商的建築項目上得到優待,以及涉嫌串謀偽造帳目以掩飾支付有關賄款。他們獲廉署准予保釋,以待明日(4月27日)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。

被告吳和能,58歲,協興建築有限公司(協興)時任高級經理,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,違反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9(1)(b)條。被告姚樹穩,59歲,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(利成)股東兼董事,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,違反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9(2)(b)條。

姚樹穩與同案兩名被告,即麥鴻藻,65歲,利成另一名股東兼董事;以及姚順全,61歲,順發貿易公司(順發)東主,同被控一項串謀偽造帳目罪名,違反《盜竊罪條例》第19(1)(a)條及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59A條。

協興於案發時是本港多個公營及私營建築項目的總承建商。利成於2020年就一個私營建築項目,從協興取得總值約6,000萬元的泥水工程合約,及於2021年競投啟德體育園項目的兩份泥水工程合約,總值約二億五千萬元。

吳和能是協興高級經理,主管協興建築地盤的地盤服務支援工作。姚樹穩及麥鴻藻同為利成的股東兼董事,而姚順全則是順發的東主,該公司是一間紡織品貿易公司。其中一項控罪指吳和能涉嫌於2021年7月27日,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姚樹穩接受賄款100萬元,作為在與協興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,對利成予以或曾經予以優待的誘因或報酬。另一項控罪指姚樹穩涉嫌於同日,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以相同目的,向吳和能提供上述賄款100萬元。

餘下控罪指姚樹穩、麥鴻藻及姚順全涉嫌於2015年7月13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間,一同串謀並與另一人士串謀,不誠實地捏改多份為會計用途而製備或用作會計用途的文件。涉案文件包括由利成向順發開出的採購訂單、由順發向利成開出的發票、順發的送貨單,以及由順發開出的正式收據。該等文件看來顯示利成已就該等採購訂單向順發付款。相關交易被指並不存在,其目的為掩飾其他開支,包括上述100萬元的賄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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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余思嵐